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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1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国兵、骆家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兵,骆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1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国兵,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骆家国,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骆家国在中国建设银行潜山支行处的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