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6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盖心中与高明、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心中,高明,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891号原告:盖心中,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明,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新影。本院在审理盖心中诉高明、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心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盖心中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高 倩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