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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刑初3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6日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同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19时左右,孙某(已判刑)在富平县朝阳大街“某”饭店就餐饮酒时与同桌客人发生口角,后孙某在饭店厨房要刀时将厨房门踢坏并在饭店吵闹,其姐孙某某与他人合力将其劝出饭店并要求报警。接警后,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佛某某带领协警李某某、魏某某出警。在“某”饭店门口,孙某拒不配合用拳击打李某某,常某(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阻拦执勤民警传唤孙某。在此过程中,李某言语威胁正在执法的李某某、魏某某,用拳脚击打魏某某。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赵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赵小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佛某某、李某某、魏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19时左右,孙某(已判刑)在富平县朝阳大街“某”饭店就餐饮酒时与同桌客人发生口角,后孙某在饭店厨房要刀时将厨房门踢坏并在饭店吵闹,其姐孙某某与他人合力将其劝出饭店并要求报警。接警后,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佛某某带领协警李某某、魏某某出警。在“某”饭店门口,孙某拒不配合用拳击打李某某,常某(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阻拦执勤民警传唤孙某。在此过程中,李某言语威胁正在执法的李某某、魏某某,用拳脚击打魏某某。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道歉、治疗,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1)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11月29日,治安大队接城关派出所报警,民警在出警过程中被常某、孙某、李某打伤,治安大队遂出警,将涉案人员常某、孙某带回调查,11月30日立案。(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24日21时巡特警大队民警将网上在逃人员李某移交治安大队。(3)富平县公安局110接警记录证实2015年11月29日18时59分电话报警称:城关镇朝阳大街某店有人闹事。(4)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29日19时09分接110指令:朝阳街“某”店有人闹事。到达现场后,闹事人员将出警民警佛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打伤,并将出警民警的执法仪摔坏,后经巡警队民警增援,将闹事人员带回派出所。(5)佛某某警官证复印件证实警察身份及系执行公务。(6)李某某、魏某某身份证明证实两人系协勤,并执行公务。(7)住院病历(佛某某)及报告单证实受伤情况。(8)户籍证明(李某、常某、孙某、赵某某、赵某、孙某某、郭某某、赵小某、)证实相关人员身份及刑事责任能力。(9)调取证据通知书(赵某、调取手机拍摄的视频、照片)证实执法现场情况。(10)调取证据清单(赵某)证实执法情况。(11)谅解书证实2015年12月8日佛某某对常某、孙某等人谅解,建议不追究责任,给常某、孙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2015年12月1日佛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对常某予以谅解,建议从轻处理。(12)刑事判决书证实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28日判决,孙某、常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13)诊断证明证实魏某某,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李某某,腹部软组织损伤;佛某某,口腔内粘膜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9日晚19时许,在我店里吃饭的客人吵架,一男的用脚踢坏了我们后厨门,男的他姐给我喊让我报警,我打电话报了警。那几人不配合民警工作,后来就和民警撕扯。门口两人和踢坏门的这个男的将民警打伤了,具体怎样打的我没在场。自己当时用手机将现场录像了。一个男的穿红色衬衫,一个男的穿红色外套,一个男的胖胖的。(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晚上7时许,我在厨房内做饭菜时,一名20多岁男子用脚踹坏我店厨房玻璃门,这男子进厨房对我就喊:拿刀来,拿刀来,我看这人喝醉酒了,就没给他刀。这男子旁边站着一女的,说这男子喝酒啦,将这男子往门外拉,一边喊,报警,快报警。约5分钟,警察就赶来了,将这醉酒男子拉出去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11月29日晚19时左右在朝阳大街某饭店,我和我男朋友、我弟弟一起吃饭的时候,我弟弟将饭店的门蹬坏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我弟弟跟我男朋友和民警发生了冲突。民警要将我弟弟孙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的时候,他不去,民警强行将他往警车上拉的时候他和民警撕扯起来,李某当时骂民警了还和摄像的民警撕扯,常某在阻挡民警带我弟弟孙某的时候,和民警撕扯,最后在民警劝说常某时,常某在民警脸上打了一拳。常某和民警撕扯起来,在撕扯过程中李某(我表弟)跑过来跟常某一起和民警撕扯起来,民警将李某推开以后李某看到旁边一个民警在摄像,李某就过去抢这个民警手中的东西,嘴上还说你录你妈的X哩,这个录像的民警就去追李某,和常某一起撕扯的民警也去追李某,一直追到东边大约20米左右具体我也不知道,李某和摄像的民警一起倒在了地上。(4)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9日我女儿孙某某男朋友常某来我家,中午常某在我家吃饭,饭桌上常某和孙某、罗某某、李某和常某两朋友共喝了四瓶一斤装的白酒。(5)证人赵小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9日晚上,大约18时左右,有几个顾客在我饭店二楼吃饭,在吃饭过程中,不知道因啥原因吵起来,一个瘦瘦的顾客要进我们厨房拿刀,我们服务员和厨师挡住不让进,这个人就将我们厨房门上的玻璃打破了,墙上装着的板子也弄坏了。报警以后这些人被公安局带走了。后来那个小伙给我们从新换了一块玻璃,墙上的板子家属给我赔偿了600元。(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9日18时左右,我和常某等几个朋友在“某”饭店吃饭喝酒,孙某某的弟弟因为喝酒的事情和杨某某的哥哥发生口角。我们就走了,到一楼时听服务员说孙某某的弟弟要到厨房拿刀,我们走时警察还没来。孙某某的表弟穿一件红颜色的上衣。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佛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9日19时许,自己和司机李某某、协警魏某某前往王国超市南侧巷道“某”出警,被人打伤住院。我和司机李某某、协警魏某某三人开警车(警)去事发地处警,到达现场后,我打开执法记录仪,问饭店服务员咋了,她给我指了一个瘦高个小伙子,说就是他在店里闹事把门砸了。这时这个瘦高个就准备逃离现场,他跑到饭店对面的王国超市后墙处被我们挡住,我表明身份,说我们是派出所的,请配合我们的调查,这个人嘴里就骂骂咧咧的不配合,并且准备离开。李某某就拉着他的胳膊不准他离开,我们三个人就准备强行将他带上车,这时就冲过来一个胖小伙,年龄在26岁左右,他自称是“检察院”的,并且嘴里骂着脏话,推开李某某和我,不让我们带人。我就拦住他,告诉他不要妨碍我们正常执法,他不听劝阻,乱喊乱骂。我就看见瘦高个用拳打了几下李某某,具体打哪了我忘了。我就把胖子推开,我给他说我们是城关派出所的,我们在执法,不要阻拦,我见他自称检察院的,我就还告诉他,你是检察院的,也应该知道程序。胖子说,今天你们谁把我兄弟带着,我就把你们谁灭了,并且用拳在我头上、身上乱打,这时边上有一个女的,可能是他媳妇或女朋友,一直在劝他,让他不要打人。胖子不听劝阻,继续阻拦我们执法。我就和他在一起纠缠,这时过来一个穿红衣服的小伙,跑到我们面前,在我身体侧面打了几下,这时我听见,红衣服对着魏某某喊“录你妈的x哩”,胖子和红衣服掉过头都扑向了魏某某,准备打魏某某,我就赶紧跑过去拉住胖子。我就又和胖子挽拉在一起,魏某某和红衣服在一起挽拉,过了几分钟,我看见红衣服突然跑了,我就赶紧追,魏某某也追了过来,超过了我,追上了红衣服,我看见他俩都摔倒在地上。他俩撕扯在一起,我过去后,胖子也过来了,我又和胖子撕扯在一起,我告诉他我在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不要再妨害我们执法。胖子不听劝阻,继续辱骂和威胁我,他女朋友还告诉他,让他不要打我,胖子还是不听劝阻,在路边找砖头和其他东西,并且问我叫什么名字,说今天要把我废了。我告诉他我叫佛某某,他走到我跟前,一把抢走我的执法记录仪,摔到了地上。我就告诉魏某某先把执法记录仪找回来,全程录像。我见胖子是喝醉酒了,就对他说,你喝多了,我不想和你一般见识,但请你不要阻碍我们执法。他捡了一把沙子还是土朝我扔了过来。胖子就又推我、打我,我就告诉他媳妇,让他媳妇劝一下他,他就蹲到地上,他媳妇在边上劝他,我也蹲到他对面给他说,你不要阻碍我们执法,这时一拳打到了我的脸上,我就赶紧抓住了他的手,把他压在了地上,控制住他。这时,我都嘴里出血了,过了十分钟左右,支援的民警来了,我们将他带到了车上。我们将胖子带到车上后,我又和魏某某找李某某,我俩和支援的民警,在“某”二楼的楼梯处,找到了李某某和瘦高个,我们一起将瘦高个控制后,将他带离现场,带回了派出所。红衣服小伙可能跑了。我的左脸被胖子打了一拳,嘴里面破了,缝合了八针。魏某某是腿疼,李某某是头和肚子疼。我们三人身着制式警服,并亮明了执法身份。胖子是常某、瘦高个是孙某,红衣服是李某。(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证实与民警佛某某、李某某赶赴“某”出警经过。到饭店,工作人员说有人酒喝多了将厨房的门蹬坏,并指认了警车前面站着的两个人,我们准备将两人往警车上带时,一个瘦高个就往路对面走,李某某去追那个人,我和佛某某也往对面去,将这人往警车上拉,在拉的过程中一个胖子阻挡,说他是检察院的人,佛某某就将此人拉到旁边解释,两人后争吵起来,我就从佛某某肩膀上取下执法记录仪,一着急打不开就用自己手机录像,后来又来了一个穿红衣服的人,抓住李某某的领口不让带人,和李某某撕扯起来,低个子红衣服见我摄像就骂我,和我撕扯,在我脸部打了一拳,用脚蹬了我一脚。(综合分析此人系李某)。随后我看见佛某某和胖子在撕扯,我听见嘭的一声,佛某某喊叫我把执法记录仪捡回来继续摄像,我找到执法记录仪,看见胖子推搡佛某某,然后跑进巷道拿了一个东西扔到佛某某身上,又继续撕扯,一个女的在旁边劝胖子不要打人,我看见红衣服的男子跑了。过了一会我看见胖子蹲在地上,那名女的和佛某某也蹲在地上说什么,突然胖子打了佛某某一拳,后佛某某打电话请求支援,之后佛某某就把他手抓住,控制住,压在地上,时间不长巡警队来了,将胖子带到派出所。我和佛某某、支援民警将胖子带上车后,我俩又和支援的其他人在“某”二楼楼梯处找到李某某和那个瘦高个男子,也把这人带到派出所。我在追红衣服的小伙过程中和他都摔倒了,我的腿部受伤,他跑了。我的脸、肚子、腿受伤,都是被穿红衣服的男子打的。佛某某受伤,嘴里缝了八针,伤是胖子打的,李某某是否受伤我不知道。穿红衣服的小伙先是拦住李某某不让带人,我用手机录像时红衣服小伙骂我,准备抢我手机,在我脸上打了一拳,在肚子上蹬了一脚,再次蹬我时被我躲开,我反蹬了他一下,然后把他往警车拉。他挣脱跑了,我和佛某某去追,追的过程我俩摔倒,我起来控制红衣服时,胖小伙把我俩分开不让我抓那红衣服小伙。我看见胖小伙蹲在地上,一个女的在旁边,佛某某正在说什么,胖子就直接在佛某某脸上打了一拳,被打的嘴流血。我们三人都穿警服,李某某驾驶制式警车。到现场后,佛某某告诉瘦高个我们是派出所民警,要求配合执法。执法记录仪被胖子摔坏。(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9日19时09分接电话报警,说“某”有人闹事,与佛某某、魏某某出境,到达现场后,瘦高个嘴里骂骂咧咧不配合且准备离开,我就拉着他的胳膊,我们三个人准备强行将他带上车,这时就过来一个胖小伙,自称是“检察院”的,嘴里骂着脏话,不让我们带人。他用拳在我脸上打了一下,在胸口处推了几把。过来一个穿红衣服的小伙满嘴脏话,抓住我的领口威胁我,让我放手。我一直抓着瘦高个,不让他走。后来他说他衣服在“某”,要去拿衣服,他强行上二楼,我拉着他不让上去。他就用手掐住我的脖子,抓着我的领口,和我一起上了二楼,到二楼后我就掏出手机打电话联系其他民警支援。这名瘦高个一把将我的手机抢去,后来在围观群众的帮助下将我手机还给我。这时我们派出所的支援民警来了,在饭店二楼我们就把这个瘦高个带走了。红衣服到现场后,直接冲到我跟前,不让我带人,让我把人放开,我就把他推开,不让他干扰我们执法,他满口脏话。并且抓住我的领口,威胁我。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李某当庭供述证实知道当时公安民警在执法,妨害公务时用拳脚击打了魏某某。自己当时穿红颜色的外套。(2)同案犯孙某供述证实11月29日晚,因为喝酒,在“某”和常某的朋友发生口角,到厨房找刀,厨师不给就将厨房的门踢坏,有人将我推出饭店,时间不长来了几个警察将我往警车上拉,我当时挣脱不让拉,后来民警将我摁倒在地上强行带到城关派出所。常某不知道咋回事也到了路对面,和其中一个民警在那里撕扯,记不清常某当时和民警撕扯的时候是否对民警进行谩骂、殴打。民警现场拉我的时候常某过来将民警拉开说他是检察院的,不让带我,然后常某就和民警走到旁边去了,他们去干啥我不知道,民警到现场以后我记得一直就是和我、常某有过接触,和没和别人接触我不知道。民警将我往派出所带的过程中我姐孙某某、常某在现场。当时吃饭过程中,我和我表弟李某穿的红色衣服。(3)常某供述证实2015年11月30日19时许,在“某”饭店,喝酒过程中,孙某和杨小某、杨某某发生争吵,后听女朋友孙某某说孙某把饭店厨房的玻璃砸了。在饭店门口看见孙某在路对面和几个警察在撕扯,孙某朝警察跟前扑,手乱指,嘴里骂,“我看见警察拿着摄像的设备,用手挡的不让拍,警察拉我,我就用拳头朝警察身上打了一拳,然后过来一个警察将我抓上车带到城关派出所”。不让警察拍照的原因是想着警察拍照事情比较严重,想着孙某是不是将警察打了,害怕警察将证据拍上,就赶紧拦着不让警察拍照。从“某”饭店出来我看见孙某和警察在撕扯就过去脱架,我过去以后将民警拉开,说我是检察院的,让他们不要把孙某带走。自己在陕西压延设备厂上班,父亲原来在检察院上班。阻止民警的原因是认为第一次到孙某某家,晚上和孙某吃饭就让带到派出所,以后没有办法相处,所以就不想让派出所将孙某带走。当时就是和拉孙某年龄大的民警撕扯起来,在撕扯过程中将年龄大的民警打了一拳。对将民警嘴打出血、将执法记录仪摔了的情况记不起来。知道孙某撕拉的是警察,因为孙某撕拉的人全部穿的警察制服,一看就是警察。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含资质)证实佛某某因颌面部损伤致口腔内粘膜挫裂伤,经医院清创缝合术后对症治疗,依据《鉴定标准》5.2.5i之规定,所受损伤属轻微伤。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1)现场示意图证实执法现场情况。(2)“某”被孙某踢坏的厨房门照片证实现场情况。(3)被害人佛某某辨认笔录:佛某某辨认李某。(4)被害人李某某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李某。(5)证人王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某辨认孙某某表弟(李某)。7.谅解书二份证实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谅解情况。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且能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亦能积极对被害方予以治疗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耀胜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惠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