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某、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代某,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代某、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