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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某、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代某,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代某、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