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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3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海房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搜亓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房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搜亓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31600号原告上海房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胡书来。被告上海搜亓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密云路***号***室。投资人孙久波。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房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搜亓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房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房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婷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