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琛琛、何飞与武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飞,李琛琛,武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飞,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琛琛,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莹,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星网锐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何飞、李琛琛因与被上诉人武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4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飞、李琛琛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飞、李琛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飞、李琛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何飞、李琛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奕颖审判员 陈敏光审判员 何灵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龙书记员 祖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