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陈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陈攀,赵海清,赵九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路西侧鑫港花园B组1座。法定代表人:陈攀。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攀,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清,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九州,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并未生效,对管辖的协议没有效力。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航空港区或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合同签订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解决,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