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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谢小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小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651号罪犯谢小红,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日作出(2001)邵中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谢小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29日、2011年6月10日、2014年6月25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执字第2506号、(2011)衡中法刑执字第1053号、(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十个月,共减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谢小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小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已缴纳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小红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小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判员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