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于春花、李书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花,李书君,李书亭,史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于春花,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书君,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书亭,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史玉玲,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玉玲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33032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