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24号之二原告: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红星村新华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丹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法定代表人:苏淦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沙莉,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添女,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家强,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30元,减半收取计9015元,由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妮妮人民陪审员 向莉云人民陪审员 苏石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秋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