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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柏军、方桔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柏军,方桔香,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保151号申请执行人吴柏军,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方桔香,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晓晖,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创业路扬天汽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2162925K)法定代表人:秦涛,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阜阳市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9028598A)法定代表人:王守军,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吴柏军、方桔香与被执行人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2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需查封被执行人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瑞江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瑞江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