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显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显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537号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紫荆路3号佳华世纪新城C区A-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824558。法定代表人:刘小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梅,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军,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显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因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申请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