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长武、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武,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武,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二十里店镇石家泊村。法定代表人:薛翔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长武因与上诉人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长武和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0费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于 慧审判员 王家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