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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辽宁瑞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世纪凤凰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瑞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世纪凤凰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辽宁瑞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77号一层东侧K022铺位。法定代表人:关玉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凤凰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87号。法定代表人:李扬,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辽宁瑞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世纪凤凰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594元,已执行回款20233.2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19883.24元,承担执行费350元。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