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晋中中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榆次市迎宾化工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榆次市迎宾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晋中中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1964年11月25日生,住山西省临县。被执行人:榆次市迎宾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榆次市迎宾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平依据(2008)晋中中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榆次迎宾化工厂的土地、厂房进行了评估处理后。本院对该厂已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榆次市迎宾化工厂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王新明审判员 辛变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