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汤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76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生,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汤生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某农贸市场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汤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被告人汤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汤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汤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骆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汤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生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