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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何培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培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88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培生,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培生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培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何培生在五华县岐岭镇龙寨村自己的家中为香港“六合彩”外围庄家何某1(另案处理)开具票据,接受何某2等赌民的投注,共接受赌资约19万元人民币,从中牟利3000多元。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搜查笔录,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培生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进行外围“六合彩”赌博活动,为他人开票赌博,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何培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培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何培生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伟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予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