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春喜与李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喜,李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喜,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图们市月宫街办事处职员,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李玉林,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图们市月宫街办事处职员,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赵春喜申请执行李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春喜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廖雪松工资存款账户,现冻结期限未到,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洪茹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廖雪松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