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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4324号原告谭某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号*层*号、建筑面积为58.93平方米,所有权权证号200930****的房屋一套。原告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承诺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告因保全遭受损失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愿意在原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号*层*号、建筑面积为58.93平方米,所有权权证号200930****的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