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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谢振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谢振杰,谢家匡,黄林洋,徐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星光路(市政府后门左侧)。法定代表人吴能才,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振杰,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谢家匡,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黄林洋,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徐艳菊,女,1972年6月26日出��,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振杰、谢家匡、黄林洋、徐艳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解双方事人已执行执行和解,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