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闻惜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闻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135号罪犯闻惜,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闻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闻惜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闻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闻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闻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闻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闻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