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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何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64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2017年1月30日因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明知自已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在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武汉水之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务会所内消费人民币10,546元,直至第二天上午被酒店工作人员发现,要求其付款,其表示无钱支付,不予付款。另查明,2017年1月30日,该会所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告人何某移送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30日起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