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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探喜与霍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探喜,霍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探喜,男被执行人霍平林,男李探喜与霍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霍平林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李探喜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霍平林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李探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2017年5月10日起将霍平林在吴堡农行的工资卡冻结抵偿该笔借款,直至清偿李探喜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650元,由霍平林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贾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