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5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正昌与杨佳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昌,杨佳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839号原告:黄正昌,男,195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高悦。被告:杨佳林,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黄正昌与被告杨佳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原告黄正昌于2017年5月26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正昌负担。审判员  樊家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