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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蔡友德与蔡火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友德,蔡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友德,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联系。被执行人:蔡火成,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友德与被执行人蔡火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友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1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