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丽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丽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金水湾境界群贤苑商铺1#2楼。法定代表人李春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黄丽桦,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031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丽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549.42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泽宏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8549.42元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丽桦已按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