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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明亮、李保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亮,李保明,颜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亮,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延章,福建正成功(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保明(曾用名李志明),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颜亚明(曾用名颜雪明),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保明、颜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保明、颜亚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明亮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1250元,但被执行人李保明、颜亚明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保明、颜亚明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保明、颜亚明开设有银行账户,但其银行账户只有极少量存款;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保明、颜亚明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2、于2017年1月10日将被执行人李保明、颜亚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明亮于2017年5月25日以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声明,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