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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益新与秦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益新,秦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益新,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秦文忠,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益新与被执行人秦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在法院涉及多案,现去向不明,无足额存款,无登记房屋;汽车一辆查封后,现无法查找到,亦无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军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