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王连庆、田才仁、曹金花、杨玉梅、田敬仁、杨桂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王连庆,田才仁,曹金花,杨玉梅,田敬仁,杨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法定代表人:从立刚被执行人:王连庆被执行人:田才仁被执行人:曹金花被执行人:杨玉梅被执行人:田敬仁被执行人:杨桂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连庆、田才仁、曹金花、杨玉梅、田敬仁、杨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撤回强制执行��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商二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