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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90朱文兵与孙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兵,孙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兵,住连云区。被执行人:孙和喜,住连云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朱文兵与被执行人孙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和喜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名下只有此唯一房产,且要案执行标的较小,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朱文兵谈话,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茆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