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兴隆县盛大矿业有限公司与徐荣德、谢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盛大矿业有限公司,徐荣德,谢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盛大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荣德。被执行人:谢桂兰。申请执行人兴隆县盛大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荣德、谢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隆县盛大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荣德、谢桂兰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