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振飞与张学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飞,张学刚,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02号原告:徐振飞,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东捷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被告:张学刚,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绍云,女,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乐园大厦。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怡,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徐振飞与被告张学刚、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 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