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钱腊秀与余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腊秀,余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29号原告:钱腊秀,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许贵勇,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云,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钱腊秀诉被告余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