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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3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德军、邵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军,邵先锋,郭银玲,刘梦豪,邵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330号之二申请人:孟德军,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邵先锋,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郭银玲(系邵先锋之妻),女,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梦豪,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邵庆文,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孟德军与被申请人邵先锋、郭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德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邵先锋、郭银玲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4月17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53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邵先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澳龙国际物流城C1区5-4号楼C1-439号房产一套。2017年5月25日,申请人王艳良申请追加刘梦豪、邵庆文为被申请人,并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梦豪、邵庆文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泰阜城2期锦园小区1号楼××室房产一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梦豪、邵庆文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泰阜城2期锦园小区1号楼××室房产一套,限额40万元;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