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小幸与李敏佳、信宜市美传承内衣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幸,李敏佳,信宜市美传承内衣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053号原告:黄小幸,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李敏佳,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信宜市美传承内衣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4WG8MTX7),经营者为李思敏,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信宜市新里十一路杨宅(杨嘉)楼房的第一、二层。原告黄小幸诉被告李敏佳、信宜市美传承内衣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黄小幸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黄小幸于接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30元。此后,原告黄小幸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小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黄方强审判员 万彩凤审判员 陆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