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全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济南迅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全民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南迅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831号原告:重庆全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五支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佳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太泉,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采购部经理,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济南迅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1号院内二层楼230室。法定代表人:李灿,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全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迅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民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全民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全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