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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蓬溪铭德商贸有限公司、张琳、何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714446960。住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天乐,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鑫,该公司信贷管理经理。被执行人:蓬溪铭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75294062F。住所: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琳,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何强,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蓬溪铭德商贸有限公司、张琳、何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蓬溪县铭德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何强,张琳房产正准备进行评估,无法执行,另查明无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