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4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稷山县民营经济发展互助会债权债务清算小组与吉殿红、吉因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民营经济发展互助会债权债务清算小组,吉殿红,吉因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434号原告:稷山县民营经济发展互助会债权债务清算小组,住所地稷山县负责人:徐建东,系组长。被告:吉殿红,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吉因法,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原告稷山县民营经济发展互助会债权债务清算小组与被告吉殿红、吉因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稷山县民营经济发展互助会债权债务清算小组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民营经济发展互助会债权债务清算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赞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星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