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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高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高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84年0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某某,女性,汉族,1969年03月04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性,汉族,1970年0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性,汉族,1965年01月0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高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高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给付30000元,若在2017年7月18日前给付则只需要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5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案件执行费40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承担;若不按时给付则按22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执行。300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并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经领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625执268号案件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审判员  米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