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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邱家培、刘英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培,刘英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681号原告:邱家培,男,汉族,1966年出生,江西会昌人,个体户,住会昌县。被告:刘英球,男,汉族,1973年出生,江西会昌人,会昌土管局干部,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家培诉被告刘英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家培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刘英球还清所借原告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家培承担。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