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邱家培、刘英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培,刘英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681号原告:邱家培,男,汉族,1966年出生,江西会昌人,个体户,住会昌县。被告:刘英球,男,汉族,1973年出生,江西会昌人,会昌土管局干部,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家培诉被告刘英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家培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刘英球还清所借原告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家培承担。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