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190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53年8月1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李某,男,生于1985年8月5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杨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苏奇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