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许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许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111号原告:刘建明,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许光红,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刘建明与被告许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建明在本院送达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