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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万以华,江西佳能新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096204-6。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兰经济开发区鑫维大道48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745849-0。法定代表人:万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以华,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南昌县,经常居住地南昌小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佳能新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兰经济开发区鑫维大道以东,组织机构代码证:79698258-X。法定代表人:万以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佳能新源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万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万以华、江西佳能新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243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蓉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西执恢字第48号南昌市车管所:本院受理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佳能新源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万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西执恢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请予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佳能新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的奔驰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