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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方春梅与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盐城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梅,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盐城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25行初62号原告方春梅等63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方春梅,女,1973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响水经济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宋连松,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宋连祥,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谢英兵,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六十三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响水县双园中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王社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金山,响水县城市规划和市容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蔡卫民,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规划局,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张亚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楼向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春梅等63人诉被告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盐城市规划局要求履行违法查处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春梅等63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方春梅等63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盐城市规划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春梅等63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方春梅等63人负担。审 判 长  张瑞兰代理审判员  臧道玉代理审判员  刘馨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佳佳附:原告名单原告方春梅,女,1973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302050626,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响水经济开发区响港居委会四组。原告宋连松,男,1955年7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507190615,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祥,男,1971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11128063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英兵,男,1955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50101061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国平,女,1935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350121068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中,男,1960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002210611,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锦林,男,1940年4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40041261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柱,男,1969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901180612,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冬,男,1958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812240615,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树花,女,1953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309150647,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高,男,1967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706190639,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亚,男,1966年2月日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60212061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培,男,1968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81101061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龙,男,1963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30824061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锦山,男,1932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3202150613,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梅,女,1975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508080644,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军,男,1973年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301300611,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林海,男,1951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10106061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兵,男,1956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611270631,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来,男,1966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603100653,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君,男,1954年6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406290617,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勤高,男,1967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70613061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兵海,男,1953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30721061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英连,男,1964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401080615,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英松,男,1971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10711063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英龙,男,1960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01112061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英刚,男,1972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207290613,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魏加怀,男,1944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4404070616,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英国,男,1973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304180634,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邵广林,男,1967年1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711220636,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英才,男,1970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005200616,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英祥,男,1956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60926061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春兵,男,1954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401050614,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春林,男,1959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90615061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友财,男,1962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20319061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友来,男,1965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509280619,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步锦,男,1949年5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4905220619,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步钱,男,1958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806020616,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程加刚,男,1969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902020637,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中法,男,1951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10819061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井标,男,1950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008070619,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东,男,1966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60825061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树君,男,1971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108190617,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成,男,1962年8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208040611,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艮,男,1964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40205067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国,男,1968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80207061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学荣,男,1969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907030615,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春荣,男,1952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20216061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鹤花,女,1956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603060626,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响海,男,1960年6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006280617,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勤付,男,1969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909250611,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史秀芳,女,1950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009210628,汉族,居民,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海亮,男,1989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901110672,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连刚,男,1969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912080633,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步田,男,1953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302070636,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兰,女,1935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3506190622,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树春,女,1953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30610062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魏善兵,男,1968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809080619,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魏善军,男,1971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10320061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友全,男,1970年5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005260635,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沈士英,女,1939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3909050624,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英君,男,1966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60812061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春和,男,1952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206020612,汉族,农民,住址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