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3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玄昌与杜金良、王春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玄昌,杜金良,王春清,宋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异22号案外人宋丙酉申请执行人罗玄昌被执行人杜金良被执行人王春清被执行人宋金超本院在执行罗玄昌申请执行杜金良、王春清、宋金超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宋丙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宋丙酉称,2015年9月之前,异议人与西峡县铭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发生矿石买卖业务,该公司欠付异议人货款,经协商,西峡县铭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用本公司股东罗小娟的豫R×××××大众途观车一辆作价21万元抵给异议人,同日,由罗小娟与异议人签订了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一份(详见协议书复印件)。因异议人与宋金超为亲兄弟关系,所以异议人将借给宋金超使用,宋金超在驾驶过程中,被法院扣押。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归异议人所有的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并有2017年5月4日西峡县铭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及罗小娟的证明可以证实,不能因该车辆由宋金超借用,而错误执行,依法应当解除扣押措施,归还异议人车辆。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罗玄昌申请执行杜金良、王春清、宋金超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5月3日查封、扣押宋金超正在驾驶送学生的豫R×××××大众途观车一辆,案外人宋丙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称,2015年9月之前,异议人与西峡县铭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发生矿石买卖业务,该公司欠付异议人货款,经协商,西峡县铭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用本公司股东罗小娟的豫R×××××大众途观车一辆作价21万元抵给异议人,同日,由罗小娟与异议人签订了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一份(详见协议书复印件)。因异议人与宋金超为亲兄弟关系,所以异议人将归已所有的车辆借给宋金超使用,宋金超在驾驶过程中,被法院扣押。另查,2015年8月,2016年8月被执行人宋金超为本院查封的豫R×××××大众途观车购买了机动车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车辆登记在其他人名下,案外人虽提供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但未办理相应变更登记,被执行人近两年为该车辆购买保险,并长期占有使用,案外人认为其系车辆的权利人理由不能成立,故案外人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宋丙酉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付林审判员 庞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