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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3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凌瑞红与李殿卿、张倩倩、赵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瑞红,李殿卿,张倩倩,赵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3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凌瑞红,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殿卿,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昔阳县XX公会工作,现住昔阳县XX区5号楼1单元603室。被执行人:张倩倩,女,30岁,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昔阳县XX区5号楼1单元603室,系李殿卿的妻子。被执行人:赵彦军,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沾尚XX工作,现住昔阳县XX路XX公司1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殿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殿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殿卿在中国工商银行05082717012048561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