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1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祥珍与陈建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珍,陈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祥珍,女,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金仕明,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建德,男,1956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王祥珍与陈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建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德向本院报告财产,向王祥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25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确认:陈建德于2016年7月16日前偿还王祥珍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3万元,合计8万元;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0元,由陈建德负担,于2016年7月16日前随案款一并给付王祥珍。但被执行人陈建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含总对总及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3、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信息;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前往新沂市动迁办了解被执行人陈建德房屋拆迁款情况,经了解陈建德房产在本案执行依据起诉前已转让给案外人孙委,且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由孙委与动迁部门签订,现新沂市动迁办已无陈建德拆迁款;5、核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6、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被执行人表示现在在上海,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3万元,剩余5万多元将在2017年中秋节前付清。承办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承认已收到被执行人偿还3万元,并同意被执行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2290元及利息,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0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明确表示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计划,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