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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立琪诉被告孙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琪,孙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942号原告:孙立琪,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孙蕊,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孙立琪与被告孙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立琪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孙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立琪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蕊偿还欠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0日,被告孙蕊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被告孙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0日,被告因生活用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当日,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将全部借款本金交付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蕊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孙立琪提交的借款协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孙蕊向原告孙立琪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孙立琪出具借款收据,被告孙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孙立琪10万元,故本院对原告孙立琪要求被告孙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原告孙立琪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孙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凤凯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人民陪审员  丁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修雪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