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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沈誉与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誉,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4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誉,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颖明,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彦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义。上诉人沈誉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载明真实房价,具有避税目的,合同不成立。被上诉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应收取居间报酬;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系因被上诉人的过失造成,故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辩称,上诉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上都有其签字确认。赔偿给案外人的23万元及8万元的中介费均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为此另外一套房子的成交被上诉人只收了上诉人1万元中介费。沈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1、赔偿沈誉经济损失20万元;2、退还沈誉中介费8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4日,在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下,沈誉与案外人张明德、孙某2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沈誉以309万元的价格向案外人购买涉案房屋。同日,沈誉(乙方)与案外人孙某1、孙某2(甲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曹杨四村XXX号XXX-XXX室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外自愿另行支付甲方人民币171万元,作为房屋的装修搬迁补偿款支付于甲方……”2016年5月14日,沈誉(乙方)与案外人孙某1、孙某2(甲方)及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甲方人民币23万元,作为乙方就此次事件的违约行为向甲方作出的相关赔偿;2、在按照合同约定和本人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乙方愿意赔偿居间方人民币8万元,作为此次居间服务的相关费用……”落款有沈誉、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及案外人签1。一审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沈誉与案外人在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关于买卖曹杨四村XXX号XXX-XXX室补充协议》,两份合同均为沈誉与案外人签2,合同要件具备,亦不存在无效之事由,合同依法成立,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作为居间方,促成沈誉与案外人买卖合同成立,理应获得居间报酬。在合同未能按约履行后,沈誉、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案外人自愿达成三方协议,沈誉按合同赔偿案外人23万元,并自愿支付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费8万元,与法不悖。现沈誉主张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返还该居间费并要求上海易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赔偿其损失2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沈誉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上诉人、被上诉人与相关案外人于2016年5月14日达成的《协议书》,系在上诉人无法继续履行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承担达成的合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对其签字和签1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亦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及返还8万元居间服务费与合同约定不符,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沈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明华代理审判员  吴秉衡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