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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医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李文武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李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粤0103刑医3号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李文武,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耒阳市。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送至广州市强制医疗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现在广州市强制医疗所接受治疗。法定代理人李某,男,住湖南省耒阳市。是李文武的胞兄。指定诉讼代理人吴晓雪,广东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医申〔2017〕3号申请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对被申请人李文武强制医疗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凡出庭。被申请人李文武及指定诉讼代理人吴晓雪、法定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6时许,被申请人李文武至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龙溪处理处,持铁牌砸打柜员机,致其损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398元)。当警察到现场处置时,被申请人李文武动手掐警察陈某2某的脖子,殴打辅警王某2某的右手。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鉴定,被申请人李文武作案时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被申请人李文武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经征询医疗单位的意见,并会见被申请人李文武,查明被申请人李文武虽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精神症状已有所缓解、好转,但尚未痊愈,现仍处于治疗期,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需接受正规治疗、按时服药,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提供有效监管、治疗被申请人李文武的条件,被申请人李文武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李文武接受强制医疗。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李文武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异议,并有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受伤部位照片、视频截图,金属铁牌(原物照片),被害单位代表刘某超的陈述、证人王某1、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录像、报价函,广州中医院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初诊记录,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荔价认定(2017)1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精[2017]精鉴字第74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李文武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文武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文武予以强制医疗。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审 判 长  陈 枫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人民陪审员  马秋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坚彭嫦 微信公众号“”